SCPS Alumni Association Constitution

聖嘉勒小學校友會
【會章】
 
第一章  總綱
第一條    名稱︰本會定名為︰聖嘉勒小學校友會﹙以下簡稱本會﹚
第二條    會址︰
(1)本會會址設於般含道光景台3-6號﹙以下簡稱母校﹚內。
(2)網址︰http://scps.edu.hk
(3)電郵︰[email protected]
第三條    宗旨︰
(1)促進各會員間之了解及溝通,加強會員與母校之間聯繫。
(2)培養舊生對母校之歸屬感,並支援母校的需要。
第四條     組織︰本會由母校畢業同學、任教老師及曾任教老師組成,為一獨立組織,享有行政及財政獨立權,惟本會與母校有緊密聯繫,母校可監察本會之會務。
第五條     年度:本會之財政及行政年度由每年之九月一日開始,至翌年之八月三十一日完結。
 
第二章 會員
第一條    會員類別:基本會員---凡於母校畢業之同學,可參加成為本會基本會員。
當然會員---校監、校長及在職老師
第二條    會費及財政運用
(1)費用︰永久會員之入會費為$200(當然會員免交會費)
(2)會費之財政運用
2.1 本會之會費得用於下列用途
2.1.1支付一切經常性開支
2.1.2資助符合本會宗旨之活動
2.1.3每次活動可向參加者酌收費用
2.2本會之一切收支,須經主席及財務或文書批准及簽署
 
第三條    會員權利
(1)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。
(2)於會員大會中享有被選、動議、和議及投票之權利。未能按時出席的會員,可簽署授權書委託其他會員,根據缺席會員之意願,代其在會上投票。
第四條    會員義務︰
(1)遵守本會會章及各項議決
(2)出席會員大會
(3)積極參與及支持本會各項活動
(4)會員如需更改通訊地址或電話,應以書面通知本會作出更正
 
第三章 會員大會
第一條     類別︰會員大會分為一般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兩類,享有同等權力。
第二條     功能︰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,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,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,本會所有會務均由執行委員會處理。
第三條     成員︰會員大會之成員包括本會所有成員。
第四條     會員大會之召開︰
(1)會員大會每兩年舉行一次,會長須就本會的一般會務及財政狀況作出報告,並進行選舉,以選出下届執行委員會之委員。
(2)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會員總數百分之三或十五人﹙以較少者為準﹚,其議決事項,須有過半贊同票數方可生效,投票時若贊成及反對票數相同,會長可投決定性的一票。
(3)特別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會員總收百分之五或二十人﹙以較多者為準﹚,提出動議時需以書面向執委會列明討論事項,方可由執委會會議決定開會日期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的會期及議程,須於開會前七個工作天透過於本會網頁向各會員公佈。
第五條     會員大會之規則︰
(1)執委會會長為大會之當然主席。
(2)大會之法定人數為會員總數百分之三或十五人﹙以較少者為準﹚,於正式開會後三十分鐘仍不足法定人數,會議須於三十天內再度召開,並於會後一星期內於本會網頁通知各會員。重開之會員大會無法定人數規定,議決事項之處理與第四條﹙2﹚項相同。
(3)選舉委員之規則及程序︰任何會員,均可自薦出任執行委員。執委會任期屆滿前,經會員大會選舉,得票最多的十位將當選為新任委員。如果候選人數為十人或以下,則需得到會員大會百分之五十的信任票,執委會才可組成,執委會內之職位由執委會委員互選產生。
 
第四章 執行委員會﹙以下簡稱「執委會」﹚
第一條    成員︰執委會包括會長、副會長、文書、財務、康樂、聯絡、宣傳及常務委員三人,合共十人。
第二條    委員資格及任期︰
(1)委員必須為本會基本會員。
(2)各執行委員之任期為兩年,可連任。
(3)年中有委員請辭,執委會有權委任其他會員補上。
第三條    委員職務︰
(1)會長︰對外代表本會,對內主持一切行政事宜,亦為會員大會及執委會會議之當然主席,須於週年大會中報告該年度之會務及財政狀況。
(2)副會長︰協助會長處理會內一切事務,會長缺席時可代主理各項事務。
(3)文書︰處理本會之一切文牘通訊、檔案、會員記錄及會議記錄。負責出版本會之刊物及處理印刷事宜。
(4)財務︰處理本會一切財務事宜,編定全年財政預算,並須於週年大會提交該年度之財政報告。
(5)康樂︰策劃及推動本會一切康樂活動。
(6)聯絡︰負責本會與會員及母校之聯繫。
(7)宣傳︰負責一切宣傳及推廣本會之活動,處理本會網頁資訊及會務資料。
(8)常務委員︰協助上述委員工作。
 
第五章 顧問
第一條     當然顧問
母校校監及校長為本會之當然顧問。
第二條     執委會於成立後可邀請母校現任教師或職員為顧問。
 
第六章 紀律
第一條    辭職
(1)執行委員辭職,須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執委會,申明理由,並經執委會通過。
(2)執委會可委任新幹事替補遺缺。
第二條     罷免及取消會籍
(1)凡本會會員或委員,如犯下列錯誤,經執委會投票通過,便可罷免或取消其會籍。
1.1   違反本會會章或會員大會之決議
1.2   經常沒有履行職務
1.3   損害本會聲譽或觸犯法律之行為
(2)被罷免之會員或委員將接獲書面通知,否則罷免議案不能即時生效。
 
第七章 會章
第一條  詮釋︰執委會為本會會章之唯一合法詮釋機構。
第二條  修章︰會章有任何修訂,須由執委會,或會員總數百分之五或二十人﹙以較多者為準﹚於會員大會上提出修改事項,在召開會員大會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執委會,並須有過半法定人數贊同,方可生效。投票時若贊成及反對票數相同,主席可投決定性的一票。